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6-26 点击数:
作者:|编辑:金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褒扬社会各界对浙江树人大学的公益捐赠善举,本着规范捐赠管理工作,发挥捐赠款项最大效益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热心人士、广大校友和校友企业、在校师生员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统一称捐赠人)自愿通过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基金会向浙江树人大学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章 捐赠的募集和原则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四条 募集捐赠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金和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二)自主自愿原则。捐赠是捐赠人的自觉自愿行为,不受数额限制。

第三章 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种类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图书、资料、文物、仪器设备、房产及其它物品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包括:

(一)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基金或科研专项等;

(二)资助学校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三)资助学校环境改造或基本建设项目,如建筑物、景观、报告厅等;

(四)赞助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以及赛事、活动;

(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学校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对捐赠活动、资金使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提前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备,填写《浙江树人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对象、用途以及协议文本、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

第九条 捐赠项目确定后,学校与捐资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款项到位后,学校向捐赠人出具捐赠统一专用发票。

第十条 捐赠款统一通过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账户汇入;实物捐赠由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指定校内相关单位接收、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无论捐赠金额大小,均将捐赠者信息造册存档;捐赠实物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的捐赠项目均应统一纳入学校管理,但按照捐赠人捐赠意愿使用捐赠。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捐赠人对捐赠款或捐赠实物的用途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由捐赠人与学校协商后确定。对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款,统一纳入基金会,由学校统筹安排。对未指定用途的捐赠实物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四条 捐赠款具体使用管理参照《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奖教金奖学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评选范围、评选标准、评选时间、奖金发放时间。相关部门组织评选和颁奖仪式,评选结果向捐资人报告后在全校范围公布,邀请捐资人参加颁奖仪式;学院层面奖教奖学金由各学院征求捐资人意见后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由捐资人冠名建设的建筑,由学校负责组织建筑设计、施工;楼名和楼志或其他碑石铭刻等由学校与捐资人协商确定后设计制作;学校定期向捐资人报告建设进度,并与捐资人协商在合适的时机举行建筑物的奠基或落成仪式。

第十七条 捐赠人可以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定期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捐赠信息。

第五章 捐赠致谢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将以以下方式答谢捐赠人。

(一)捐助金额500万元或累积达到500万元以上者,可在学校的单体建筑或其它捐赠项目上冠名,聘为浙江树人大学终身荣誉校友,载入浙江树人大学年鉴或校史;符合条件者优先推荐进入学校董事会;

(二)捐助金额100万元或累积达到100万元以上者,可在学校报告厅、会议厅及学校高端论坛、赛事或其它捐赠项目上冠名,聘为浙江树人大学终身荣誉校友,载入浙江树人大学年鉴或校史;

(三)捐助金额50万元者,可设立由捐赠人冠名的校级奖教奖学金专项,或在校级科研机构上冠名;

(四)捐助金额10万元以上者,可成立由捐赠人冠名的学院级奖教奖学金,或在教室、实验室上冠名;

(五)捐助金额不足10万元者,由学校颁发捐赠纪念奖牌及纪念证书。

(六)学校还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望,商定其它致谢、纪念方式。

第十九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或个人捐赠公益事业(现金)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学校配合捐赠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与捐赠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协议,捐赠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向捐赠人和全校师生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捐赠人和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募集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浙江树人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实施,由浙江树人大学暨王宽诚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浙江树人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捐赠单位(或个人)

捐赠时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捐赠单位

(或个人)

简介

捐赠额

(或实物)

项目用途

受赠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受赠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基金会秘书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基金会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受赠部门、基金会秘书处、学校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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